中共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特此通过决议,正式为刘少奇同志恢复名誉,并平反其一切不实之指控。
1980年2月29日通过
刘少奇同志,生于一八九八年,籍贯湖南省宁乡县。他在一九二〇年投身于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的行列,并于次年——即一九二一年——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历史上,他担任过诸多关键的领导职务。在文化大革命爆发前,他身居党中央副主席和国家主席的要职。
在文化大革命的前夕与初期,鉴于当时对党内及国内形势的错误判断,认为党内存在一条与中央路线相悖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以及一个资产阶级的指挥中心。将刘少奇同志视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的核心人物,并视其为全国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在此背景下,偏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了错误的政策与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对刘少奇同志进行了公开的、不实的批判与斗争,进而撤销了他在党中央副主席的职务,以及实质上取消了他的国家主席职位。
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出于他们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目的,不但对关于刘少奇同志的错误认识和错误处理的形成,起了极为恶劣的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利用这个错误,凭借其所窃取的权力,蓄意对刘少奇同志进行政治陷害和人身迫害,并把一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诬陷为“刘少奇的代理人”,统统打倒。
1966年12月18日,成立了一项专案组,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的直接操控与指挥下,一方面,他们运用了一系列恶劣手段,如伪造事实、断章取义、逼供信等,拼凑出一系列虚构且牵强附会的材料,伪造证据后上报中央。
此外,还压制了知晓真相者所提供的证词,以及那些被迫提供虚假证言者在反复更正后所累积的资料。于是,在1968年9月,一份所谓的《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被提交出来。
本《报告》及其附带的《罪证》,是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背景下通过的,当时正值党中央的工作与党内生活陷入极为异常的状态之中。
第八届十二中全会发布的公报中,亦明确宣告了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决议,即“永久开除刘少奇党籍,剥夺其党内外一切职务,并持续深入清算刘少奇及其同伙背叛党的路线,背叛祖国的罪行”。
十一月下旬,该公报、审查报告及其附件,通过中发〔68〕152号及〔68〕155号文件的形式,传达至全党,并口头向民众进行传达。由此,全国范围内最大的一起冤案由此产生。
刘少奇同志自1966年冬日便遭受了隔离与批斗的严厉对待。在整个隔离与批斗期间,他彻底丧失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1969年10月,在病榻之上,被强制从北京押解至开封接受“监护”。同年11月12日,他遭受迫害,含冤离世。
自“四人帮”被粉碎之后,党内外的众多人士纷纷向中央提出建议,要求对刘少奇同志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经过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解决了众多历史遗留的重大问题,以及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中央于次年二月作出决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央组织部牵头,对刘少奇同志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
(一)谈及一九二五年在长沙发生的“被捕与变节”事件
原审查报告指出,刘少奇同志于1925年11月,以“养病”为名,私下从上海逃往长沙。不久之后,于同年12月,他被长沙戒严司令部拘捕。当时,湖南军阀赵恒惕亲自签署命令,判处其“斩决”,迫使其不得不接受所谓的“活命条件”,从而投降敌人,背叛了革命事业。在此之后,刘少奇同志在赵恒惕的指令下,携带赵恒惕所赐予的《四书》,离开了湖南,前往广州。他怀着不可告人的动机,再次踏入党内。
经核实,刘少奇同志于1925年冬季在长沙遭受拘捕,然而,关于其“私自自上海潜逃至长沙”及“投敌变节”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刘少奇同志确实因病情加重,从上海返回湖南进行疗养。
彼时,《上海总工会三日刊》、广东《工人之路》等革命报刊以及长沙《大公报》均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在上海英租界工部局的《警务日报》情报中,亦提及:“刘华(上海总工会副委员长)表示,刘少奇……在罢工斗争中表现极为积极,目前病情严重,已携家眷返回湖南。”
所谓“借口养病”、“擅自逃离”的指控,最初源自原专案组对报刊资料的曲解与主观臆断;继而又仅凭康生在1968年9月17日致江青的亲笔信中的一段言辞(妄称“此事他完全可以证明”),便轻易地予以确认。
非但缺乏任何外部证据,更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得知刘少奇同志于长沙被捕后,即刻通电赵恒惕要求“查明并释放”的情况,这充分揭示了“潜逃”一说纯属无稽之谈。
其次,刘少奇同志在长沙遭拘捕之后,确实历经多方努力得以获释,并随后从湖南转赴广州继续工作。
经调查,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消息一经传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上海办事处以及全国各地工会组织,以及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等,纷纷发表通电,对赵恒惕进行谴责,并强烈要求释放刘少奇同志;同时,湖南学生联合会联合其他各团体,共同发出呼吁书,力主保释刘少奇。
与此同时,刘的亲朋好友、同乡们纷纷托付湖南的显赫人物洪赓飏(时任长沙禁烟局局长,与刘少奇同志有着旧交,且是叶开鑫的姻亲)、叶开鑫、贺耀祖(均为赵恒惕麾下的师长)以及欧阳振声(担任湖南省议会议长)等,以同乡的名义展开营救活动。
面对外界的重重压力以及内部的疏通和联名担保,赵恒惕于1926年1月16日无奈作出决定,释放了刘少奇同志,并将其驱逐出国。
此后,二月十九日,刘少奇同志抵达广州,受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热烈欢迎。
这段往事,曾被《工人之路》、《中国学生》等革命刊物广泛报道,同时,袁素(洪赓飏同志的妻子)、李治安(刘少奇同志前妻何宝珍烈士的同学)等同志亦提供了证词。
第三,刘少奇同志在遭捕之际,始终未曾有任何背叛祖国、投敌卖国的言行出现。
原审查报告中将“投降”与“背叛”的判定,依据的仅为一九五二年恶霸罪犯杨剑雄(时任湖南省长署会计)所提供的供述。
“在洪赓飏、叶开鑫等人的努力下,成功保释刘少奇同志之际,赵恒惕曾言:‘务必令其迅速离湘,切勿在此生事。着令庶务股购置一册四书五经,让其潜心研读……’,‘予以担保释放’。”
此段文字表明,刘少奇同志确实是在获得保释之后被逐出国土,而原专案组以此作为其接受“生存条件”以及所谓“投降”与“背叛”的依据,实属荒谬之举。
对于赵恒惕等旧军阀赠送《四书》之举,在彼时封建军阀统治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实属寻常。
此事之荒谬,以至于当时的报纸报道亦将其视为“最为滑稽”的事件。
原审查报告未能立足于历史语境,忽视了对历史真相的尊重,竟无端推测赵恒惕赠与《四书》之举系刘少奇同志“受赵恒惕指使……再次潜入党内”,这纯粹是对事实的捏造与不实指控。
第四,在原审查报告中,提及赵恒惕于1925年6月颁布了“四斩”反革命布告,以及同年10月对安源工人俱乐部副主任黄静源同志的残忍杀害。据此推断,刘少奇同志在被捕之后,若不屈服,极有可能遭受致命的命运。
经调查,“四斩”公告系赵恒惕戒严司令部为应对六月初长沙流传的传闻——外国人杀害中国工人,导致民众情绪激昂,引发“一夜之乱”,担忧事态进一步恶化而紧急发布。黄静源同志于1925年10月16日在江西省安源煤矿遭赣西镇守使李鸿程残忍杀害;事后,工人群众将遗体运至长沙,举行了盛大的葬礼示威和追悼大会。
这些事件与刘少奇同志后来被捕及获释的经过并无直接关联。关于“不投降必遭杀害”的断言,实无确凿依据。
所谓赵恒惕曾亲自批示对刘少奇同志执行“斩决”,这一说法仅源于黎泽泰(时任湖南省长署文牍)在1967年8月23日被迫供词时所撰写的材料。然而,根据黎泽泰所述,他只是听闻于杨剑雄,而非亲眼目睹。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杨剑雄的供词中,并未提及赵恒惕亲自批示“斩决”一事,因此这一说法实不足为信。
第五,在原审查报告中,提及了杨剑雄于1953年被处决前,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曾向刘少奇同志请示一事。据此,报告断言刘少奇同志对“即将揭露其叛逃罪行的杨剑雄”采取了“杀身灭口”的措施。
这纯属曲解事实。
杨剑雄,一名恶名昭彰的地主恶霸,其历史罪行累累,民怨沸腾。解放后,他因畏惧罪责而潜逃至外地。然而,在一九五二年,他被成功逮捕归案。在刘少奇同志不知情的情况下,宁乡县人民政府依据其犯下的罪行,于1953年1月18日对其判处死刑,并于1月24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核准。
在审讯过程中,杨犯供称其曾参与1924年刘少奇同志被捕后的营救行动。鉴于事态的敏感性,宁乡县公安局在执行逮捕前(即一月二十六日),特地致信刘少奇同志以核实情况,并严格要求在十日内给予电报回复。
刘少奇同志在一个月二十九日发出的回复电文中明确指出,杨剑雄所谓“1924年在长沙营救我出狱”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事实上,我是在1925年被捕于长沙,幸赖众多人士的营救,方才重获自由。这一过程与杨剑雄并无关联。至于杨剑雄的罪行,仍应依照你们的判决予以处理。
此答复意见属常规范畴,并未对杨犯的判决产生任何干预作用。
整个事件显示,宁乡县对恶霸杨剑雄执行死刑的决定,刘少奇同志事先毫不知情。若此判决系刘少奇同志所指示,为何宁乡县还需在判决后特意发函咨询?
原专案组将此事定性为刘少奇同志蓄意“杀人灭口”,实乃无端加罪。
更何况,已有充足证据证明刘少奇同志并未投敌变节,自然也就不存有他因恐惧罪行暴露而采取“杀人灭口”行为的疑虑。
(二)所谓1927年在武汉及庐山发生的“内奸阴谋”事件
1.在“四·三”惨案发生后,为日寇保镖;
2. 阴谋与汪精卫、陈公博相互勾结,被委以“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的重任,向敌方献计,意图调走武汉工会的中坚力量,并解散工人纠察队。
3. 为掩饰其“内奸”身份,竟上演了一出假意逮捕的“苦肉计”。
4. 在武汉“七·一五”事变爆发前夕,受汪精卫的指派,其潜赴庐山,持续进行背叛祖国的勾当。
经复核,所涉指控均与事实相悖,或为诬告,或系捏造,均无立足之地。
一、“四·三”惨案。
经调查,自汉口发生日本水兵血腥屠杀事件以来,刘少奇同志代表工会,积极参与并主持了多次紧急会议以及工会联席会议,在组织和领导群众开展抗日斗争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此事,1927年4月5日的《汉口民国日报》曾予以报道。
在众多工会联席会议的决议以及全省总工会的公告中,明确呼吁民众“恪守革命纪律”、“切勿生事”、“切勿砸毁日本人的门窗”、“切勿攻击日本人”。通过查阅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及1927年4月5日的《汪精卫、陈独秀联合宣言》等历史文献,可以明确,这些指导原则是基于当时党中央的指导方针和斗争策略所制定,并非刘少奇同志的个人决断。
原审查报告无视事实,任意颠倒黑白,将当时公开发表的文告语句随意拼凑,构陷刘少奇同志“为日寇保镖”的罪名,显然是故意歪曲历史真相。
其次,关于所谓“身兼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一职,实则扮演特务角色,向国民党输送‘工运情报’”,以及“向陈公博献计献策”的疑点。
此条记载源自丁觉群1968年10月6日的“书面交代”,内容仅此一纸,并无其他佐证材料。丁觉群当时身为共产党员,并担任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部执行委员及工人部长,于一九二八年被捕后脱离了共产党,后加入复兴社,并于1978年初病逝。
“本文件旨在彻底揭露和批判刘少奇,因此在撰写过程中,我刻意突破了事实的局限。”
同年十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期间,丁四次更正了其供述并提出了申诉。尤其在十一月十三日的申诉中,他特别指出:
“首长已向我透露了实情,我因反戈一击而立下功勋,得以免除过去的罪责。若非如此,我将面临群众的批判,公安机关的惩处,退休金将被取消,甚至可能加速我有限生命的终结,遗留下千古骂名。听完这番训示,我内心经历了激烈的斗争,思绪纷扰,整夜辗转反侧,难以入眠。”
丁一于1968年10月6日提交的“书面交代”,实为随后依据原专案组的指引所虚构。
再次发掘了丁于一九七二年获释归家后的个人日记,日记中记录道:
“我仅提及在党内,我是接受刘的领导,并未提及陈独秀掌权的党中央对我的具体指示,亦未提及湖北省委书记张国焘对我的当面指导,目的在于让刘贼无处藏身,而我则愿意承担起所有的责任。”
丁运隆在将这本日记交付之际,曾提及其父生前对其言道:
我深知,刘少奇早已身陷囹圄,目前所求不过是为其罪行罗列证据,公之于众,以图正当化其倒台之因。然而,我绝不能让他们的阴谋得逞,我绝不可能退让一步。
这充分证实,丁觉群的供述乃是在压力之下被迫捏造。
调查结果显示,所谓的“工人运动小组”仅是一组子虚乌有的名称,其中既无组长,亦无组员丁觉群。既然这样的组织根本不存在,那么刘少奇同志被指派为小组长的事实自然也就成为了一种虚构。这同时也揭示了丁觉群的所谓“书面交代”不过是凭空捏造的产物。
第三,解决武汉工会干部调动问题。
经李维汉、郭述申同志以及李景明(时任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主任)、郑超麟(时任湖北省委宣传部长)等同志证实,1927年六月之初,鉴于汪精卫领导的武汉国民政府背叛革命,宁汉合流迹象日益明显,我党中央果断作出决策,着手疏散武汉地区聚集的干部。湖北省总工会据此精神,对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进行了妥善安排:部分同志采取隐蔽或转移措施,部分同志被派遣至贺龙、叶挺的部队,同时,还调集了一批身份未暴露的干部继续坚持工作。
当时采取的这种应对策略,无疑是必要的,且完全恰当。然而,原审查报告却对该事件进行了歪曲,将其描述为刘少奇同志参与“颠覆革命的内奸行径”,这种说法实属荒谬至极。
四、工人纠察队缴械问题。
经过仔细研读1927年7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国革命目前形势的决定》、中共八七会议发布的《告全党党员书》,以及1929年12月陈独秀等同志撰写的《我们的政治意见书》和1927年6月29日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的记录,这些关键文献均明确指出:
彼时,以陈独秀为首的党中央在武汉汪精卫政府的压力之下,为了维护国共两党的合作以及所谓的“军队与工人团结”,作出了主动解除工人纠察队武装的决定。
这一失误源于陈独秀倡导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其核心责任应由中央领导层承担。刘少奇同志当时并非中央的核心成员,任何对党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会明白,如此重大的决策并非他一人所能左右。
至于他身为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肩负代表工会发表关于缴枪过程及其意义的报告,这实乃遵循上级错误决策所致。
原审查报告将此事归咎于刘少奇同志,实乃不公,亦与彼时历史真相相悖;进而将其夸大解读为“特务内奸行动”,显然是恶意栽赃,污蔑不实。
第五点,关乎所谓“苦肉计”的疑问,即探讨1927年在武汉是否遭受了逮捕的情况。
当时,林棣之、陈仲波、曾昭美、吴良福等众多同事,均供职于全国总工会及湖北省总工会(二者相隔仅一墙之隔)。他们证实,在1927年6月28日的夜晚,部分国民党军队闯入全总和省总,制造了骚乱,然而并未目睹亦未听闻工会的主要领导人向忠发、许白昊、项英、刘少奇等人被捕的情况。
二、在1927年6月29日的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记录中,一方面记载了纠察队解散后,军队侵占了工会住所,并对工会成员实施了逮捕;另一方面,亦提及李立三、刘少奇二人相继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汇报,请求派遣卫戍部队进行保护。
所谓“抓工会的人”一事,实则并非针对刘少奇同志及其在全总与省总担任核心领导职务的同志们。倘若刘少奇同志当时已被捕,自无需李立三同志与刘少奇同志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提交报告,寻求庇护之举。
3.彼时,《庸报》、《申报》、《时报》、《顺天时报》等媒体对军队一度“占领总工会会址”并引发与工会纠纷的事件进行了报道。然而,这些报道并未提及工会主要领导人被捕的情况。其中,《申报》报道称:“经过苏兆征与第八军李品仙的交涉,双方意见得以沟通,此事原系双方沟通不畅所致。现已达成协议,军队已于午后撤出。”而《庸报》则报道说:“今晨,军队占领工会会所一事,经双方解释误会已消除。今晚,军队已撤离,工会会址仍由纠察队守护。”
审查报告指出,刘少奇同志于1927年6月28日遭受拘捕,此结论主要源于同年6月29日汉口法租界巡捕房致法国驻武汉总领事的一封报告信。信中提及,前一日夜间,卫戍司令部军官率领巡逻队至总工会办事处,拘捕了包括向忠发、刘少奇、许白昊、项英在内的数名该会要员。
依据上述多方面的资料,尤其是与当时亲历者的证词进行对比,这份报告信的内容显然是失实的。事实上,向忠发、许白昊、项英等人当时并未被捕,这一点更是有力地佐证了该报告信内容的虚假性。
有关所谓的“假逮捕”之“苦肉计”理论,其唯一依据源于前文提及的丁觉群的虚构“书面交代”。(丁觉群供述:刘少奇为掩盖其与汪精卫、陈公博勾结背叛工人纠察队的罪行,意图在汪精卫面前展示忠诚,于六月二十五日密写一信,嘱丁觉群转交陈公博,内中提议实施“苦肉计”。在纠察队缴械的前夕,刘少奇等人即遭逮捕。翌日,卫戍区司令部派遣小汽车将刘少奇秘密送往武汉国民党中央党部,与汪精卫会面,商讨后续行动。)
众多证据明确显示,刘少奇同志未曾被俘。既然未被捕,何谈“苦肉计”?审查报告所引用的,乃是在逼供之下的虚假陈述,用以随意定罪,显然不可信。
第六,关于所谓受汪精卫指使,潜逃至庐山并持续进行叛国勾当的说法,原审查报告依旧仅凭丁觉群所编造的“书面交代”作为依据,并未提供其他任何佐证材料。
聂荣臻同志及罗章龙等人的证词明确指出,党中央当时确实知晓刘少奇同志前往庐山休养的情况。在1927年南昌起义前夕,聂荣臻同志遵照周恩来同志的指示,曾两次前往庐山,亲自向刘少奇同志传达了即将发动的武装起义的决策。由此可知,丁觉群所声称的“逃往庐山”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三)所谓1929年在沈阳发生的“被捕叛变”事件
审查报告指出,刘少奇同志于1929年8月22日于沈阳奉天纱厂被捕之际,曾供认担任满洲省委书记的身份,并承认背叛了省委领导成员及其所属党组织,积极向当权者献策,此举赢得张学良的赏识,故而获释。然而,正是由于他提供的情报,党组织遭受了严重破坏,众多共产党员被捕乃至遇害。此外,报告还提及,他遵照敌人指示,在处理中东路事件时,与反苏反共行动相呼应。
经过再次核查,这些所谓的“罪名”实乃凭空捏造,毫无根据。
首先,原专案组判定刘少奇同志在沈阳“被捕叛变”,这一结论主要基于孟用潜(时任满洲省委组织部长,与刘少奇同志一同被捕)以及刘多荃(当时担任张学良卫队上校团长)的供词材料。
经调查确认,孟用潜同志在刘少奇同志案件定性之前便勇敢地提出推翻原判的诉求(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他撰写了二十份申诉材料,然而这些材料均被当时的专案组扣留,并未如实上报),并纠正了在遭受逼供之下的虚假供述。
刘多荃资料全为虚构。经核实原专案组案卷的详细记录,刘多荃所提及的“破获共产党案件”在涉案人数、被捕地点、关押期限,以及释放方式和程序等方面,与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案情毫无共同点。
刘多荃亦于1979年5月及11月提交了更正声明,明确表示其未曾听闻张学良与被捕者“达成政治交易”之传闻。他指出,1968年1月所供述的“奉天纺纱厂逮捕共产党人案”以及同年8月之前所供述的“中东路事件”,均系专案组在其自被送至学习班接受监护期间,迫于压力所撰写的数十万字材料中,被摘录并要求其誊抄的部分。揭露了专案人员对其进行的指供、诱供行为,以及炮制虚假证据的全过程。
审查报告中,将刘多荃被迫编造的虚假证词作为刘少奇同志“背叛”的依据,实属毫无根据。
其次,在原版《罪证》中,另有六位所谓的“知情者”提供了证词笔录,但这些记录普遍显得模糊不清。其中一份证词仅以“听(别人)说”为依据,而其余五份证词则仅描述被捕者的外貌特征,如“黑脸”、“白脸”、“黄脸”,以及身材描述如“中等个”、“高个子”或“胖子”、“瘦子”。
在这群“知情者”中,关辅金(曾任奉天纱厂副技师)、徐廉奎(曾任奉天纱厂庶务主任)、关庆云(曾任奉天省警察局行政科代理科长)三位已不幸离世;而幸存者丁基实(即丁君羊,孟用潜同志离任后接任满洲有委组织部长,后脱离党籍)、刘青第(曾任奉天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代理主任书记官)以及陈元祯(曾任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长)三位,均坚决否认了在遭受逼供之下的虚假证词。
他仅能忆起1929年奉天纱厂曾因一场风波而有所抓捕,“至于之后的发展,我一概不知”。然而,到了1968年的一月与二月,沈阳军区的一名人员将他召唤,就那件事进行询问,并发出威胁,言辞间透露出不祥的预兆。“若你再不开口,我将不得不将你送往公安局”。“连续数日不分昼夜地高强度工作,剥夺了我的睡眠时间,……我几乎难以承受”。
换人了。“你大可直言,既已如此,刘少奇同志之事已成定局,你此番立下大功”。“那份1968年的材料,是他们代笔所写。我素来不擅笔墨,未曾亲自阅读,只是让他们念给我听,随后便签署了名字,盖上了手印,随即便被释放回家”。不料,就在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的前夕,即1968年11月4日(注:该日期临近大会召开),我被带到了吉林军区实施监护。最初,我听闻“九大”结束后便可以返回家中,然而直至1972年2月,方才被释放。
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的直接操控与指挥之下,专案人员对逼供信和弄虚作假手段的运用,于此可见其冰山一角。
第三,不仅那些虚构的证词已被一一驳斥,更重要的是,丰富的史料充分证实,刘少奇同志在1929年被捕时,并未有任何背叛之举。
经调查核实,刘少奇同志曾在奉天纱厂发生的一次工人运动中,与孟用潜同志一同前往工厂与工人进行交流。由于内奸向厂方透露了工厂内部酝酿罢工的消息,导致地下党支部书记被当局拘留,刘少奇和孟用潜同志也在纱厂门口被该厂保安队怀疑并遭到逮捕。
上述被捕的经过及其原因,满洲省委已于1929年8月31日向中央进行了汇报,相关记录存档可供查阅。
廖如愿(时任满洲省委秘书长)亦证实:“刘、孟抵达警察局后,外界送物颇为便利,前来探望亦无阻碍”,且对刘、孟“未采取政治犯的待遇”,“因此当时省委保持镇定”;“刘、孟在警察局集中精力应对一般案件,并未听闻其政治立场有任何改变”。
(2)刘少奇同志一旦被捕,党组织并未因此遭受破坏,亦未导致其他同志被牵连而遭受逮捕或丧命之祸。
据满洲省委在1929年9月19日提交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及:“尽管刘、孟被捕事件对工作造成了重大打击,然而在同志们的倾向上,并未引起显著的波动。”
王鹤寿、杨一辰、何松亭等同志,当时均在满洲的党、团省委及其下属组织中履职,对情况有着深刻了解。他们共同证实,自刘、孟被捕以来,他们所掌握的党、团领导机关及负责同志的住所,以及所熟知的一些学校、工厂的支部,均未受到破坏,且无一同志因此遭受牵连而被捕。
王鹤寿、赵毅敏等同志进一步证实,在张作霖、张学良执掌东北期间,除韩渊波同志因鼓动兵变而被不幸杀害外,直至九一八事变爆发,东北地区未曾有其他同志遭受杀害。这一历史事实,在当时东北工作的同志中,可谓是众所周知。
原审查报告说由于刘少奇同志被捕,有许多共产党员被杀,这完全是捏造的。
(3)原审查报告中暗示了1930年4月满洲省委遭受重大破坏的事件,将其归咎于刘少奇同志“提供情报”的行为。蓄意歪曲历史。
此次重大破坏事件导致党、团省委的领导人及三十余名党、团员被捕,其原因是杜兰亭(时任团省委工作人员)于四月十二日被捕后,背叛组织,向敌人泄露了团省委的办公地点。事发时,党、团省委的负责同志正在该处开会,因此众多同志不幸被捕。
当时,刘少奇同志已赴满洲之外,前往上海履职,此事件与他并无瓜葛。
(4)刘少奇同志在被捕半个多月之后,即便统治阶级未能搜集到任何确凿证据,仍被取保获释。
孟用潜同志在1967年6月5日的“补充材料”中提及:“我遭受的判决为‘煽动工潮,证据不足,不予起诉,予以取保释放’;至于刘少奇同志,同样是‘不予起诉,予以取保释放’。”杨一辰同志分别在1967年6月17日和1979年4月24日两次作出证明,指出当时对刘少奇同志的判决为“检察终止,不起诉处分,予以取保释放”。
此外,饶漱石(时任满洲团省委书记)、王广恩(前奉天纱厂协理)等亦提交了类似之证明资料。
概而言之,刘少奇同志于1929年在沈阳奉天纱厂遭捕之际,成功隐藏了其政治身份,并未对党的组织及事业造成损害。在半个多月的关押后,鉴于案情轻微,证据不足,他随即获得取保释放,得以继续投身于党的领导工作。因此,关于其投敌叛变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专案组仅凭非法逼供所得的虚假材料,便轻率地断定刘少奇同志“投敌变节”,进而无中生有地宣称:“刘少奇积极向张学良泄露情报,导致满洲省委及其下辖的地下党组织遭受重创,众多党员被捕或丧生”,“更在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张学良的指使下,借中东路事件之机,协同展开反苏反共的‘大叛卖’活动”。这些所谓的“罪名”纯属凭空捏造。
(四)“其他反革命罪行”问题
在上述三个问题之外,原审查报告还罗列了刘少奇同志的七宗所谓“反革命罪行”。然而,经过重新审查,这些所谓的“罪行”均未能站得住脚。
(1)指令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等共计六十一位同志“向国民党投降、背离共产党”。该决定已被中共中央于1978年12月16日发布的第75号文件所明确否定。
(2)在1936年,涉嫌与蒋介石、陈立夫等人勾结,密谋图谋剿灭红军,并意图废除红色政权的事件。
刘少奇同志肩负党中央的使命,于1936年初派遣代表与南京国民党方面展开联合抗日的谈判,此举完全遵循党中央的统一安排。党中央对谈判的进展与成果了如指掌。这绝非与蒋介石、陈立夫等人暗中勾结的阴谋。
(3)“涉嫌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有所勾结”之疑虑。
在抗日战争的硝烟中,新四军的领导同志遵循党中央“积极拓展对敌伪政权上层分子的联络工作”的明确指示,派遣军部干部冯少白同志,借助家族的纽带,四次潜入敌占区域,深入开展分化瓦解敌军的工作。
冯于1941年首次踏入敌占区,在肩负陈毅同志所赋予的使命之际,他事先曾向刘少奇同志进行了请示。自一九四二年起,冯某再度踏入敌占区域,此时刘少奇同志业已告别新四军,返归延安。
原审查报告将此依据党中央指示开展的工作,错误地描述为刘少奇同志“指派投敌叛变的冯少白作为代表,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勾结,向日军投降”,这种说法明显是恶意篡改事实,混淆黑白。
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起,原中央专案组已对冯少白同志的历史问题进行了重新审查,并为其恢复了名誉,取消了之前错误地将他定性为“投敌叛变分子”的指控。
(4)“和平民主”阶段
自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之际至1946年1月国共两党签署停战协议的短短数月间,党中央和毛主席在一系列文件、指令及社论中,已明确指出我国局势正步入“和平发展新阶段”、“和平建国新阶段”、“和平民主新阶段”以及“和平改革与和平建设新阶段”的关键时期。
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尾声,刘少奇同志亲自领导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并在二月一日于延安干部会议上发表了《时局问题的报告》。在这两份文件中,他提出了“和平民主建国的新阶段”以及“和平民主的新阶段”的概念,这与党中央和毛主席的表述保持了一致性。
随后,国民党违背了停战协议,随着局势的演变,刘少奇同志亦与党中央同步,调整了先前的判断。
关于此事,1946年7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举办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以自我批评的态度,代表党中央对经验与教训进行了系统性的回顾与总结。
原本,这一问题在历史上早已得到妥善解决,然而,原审查报告却将其重新提及,将其作为对刘少奇同志个人的指控,这明显是一种蓄意的陷害行为。
(5)围绕孟用潜与司徒雷登间所谓“勾结”一事。
在原专案组将孟用潜同志视为“极其重要的美国间谍”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所获取的所谓“口供”实乃通过严刑逼供所捏造的虚假陈述。经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此事纯属子虚乌有。
(6)“与美特王光美联手”的指控,实乃无端的诬陷。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严格复查,于1979年3月已对王光美同志的历史问题作出明确结论:王光美同志的政治历史清白,毫无瑕疵。
(7)关于派遣王光琦前往香港,向美帝提供情报的任务。
1953年,香港一位特情人员提供的虚假情报声称:王光琦同志系美国中央情报局在香港的特务,且是大陆重要的情报来源。经过公安部的立案调查,于1956年9月1日明确证实,原情报实为蒋介石的反间计,因此决定解除对王光琦同志的怀疑。
专案组毫无确凿证据,却无视公安部早已结案的既定事实,仍旧依据旧有错误情报对王光琦同志进行定罪,更荒谬地宣称其为刘少奇同志所派,这无疑是一场纯粹的政治迫害。
(五)“走资本主义道路”问题
原审查报告更是将刘少奇同志在全国解放后的行为定性为“顽固坚持资本主义道路,死守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暗中图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恶意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等所谓“罪行”,甚至诬称其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势力的总头目,资本主义复辟的代言人”。这种对历史的扭曲,实乃对事实的严重曲解。
事实业已证明,自建国以来十七载,我党始终秉持社会主义理念,坚定无产阶级专政,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坚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刘少奇同志,作为党的核心领导人之一,自始至终积极参与党中央的决策与管理,亦坚定践行了四项基本原则,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事业中做出了卓越贡献。
在此期间,尽管我党在推进事业的过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亦不可避免地犯下了一些错误,刘少奇同志亦有过失误。然而,这些错误均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得到了纠正。根本不存在一条以刘少奇同志为标志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不存在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核心的“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不存在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也不存在一批以刘少奇同志为“头目”的“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
在文化大革命的开端阶段,我们党曾派遣工作组至若干单位以指导运动,此乃多年来我党解决基层问题惯常采取的方法。据此,并未存在一条由刘少奇同志所制定并推广的所谓“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在处理外事活动时,刘少奇同志始终遵循党的对外工作方针和路线。所谓的“破坏各国革命运动”之指控,不过是恶意编造的“罪名”。
依据上述复核结果,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认定,原审查报告中对刘少奇同志所加的“叛徒、内奸、工贼”等三项严重指控,以及诸多其他罪名,均系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的恶意构陷。据此,八届十二中全会作出的“将刘少奇同志永远开除出党,并撤销其党内外所有职务”的决议,实属不当。
刘少奇同志,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毕生致力于共产主义的崇高事业,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光辉典范。数十载春秋,他身为党和国家杰出的核心领导人之一,对我党的建设、我国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均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丰功伟绩。他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忠诚不渝。他将毕生精力无私奉献给了我国无产阶级的革命与建设事业。
过去对于刘少奇同志的污蔑、诬陷、伪造的材料以及一切不实之词都应完全推倒。为此,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特作如下决议:
(一)依法废除中发〔68〕152号文件(亦即八届十二中全会公报)中对刘少奇同志所加之罪名,以及对其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同时,亦相应地取消中发〔68〕155号文件(即原审查报告)。全面恢复刘少奇同志作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以及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的崇高名誉。
(二)适时举行,中共中央将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已故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同志举办追悼仪式。
(三)针对过去因刘少奇同志问题而遭受牵连的人员和事件,相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彻底复查与明确辨析。对于所有认定属于冤屈或错误的案件,必须无条件地进行平反。
(四)该中央决议及附件已下发给基层党支部,并依照党内优先、党外次之的顺序,传达至全体党员及全国广大民众,旨在消除以往对刘少奇同志不当处理的负面影响。
多谢支持